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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民族音乐学(定义、历史和方法)?

发布时间:2022-09-07 14:11:47

什么是民族音乐学(定义、历史和方法)?

民族音乐学是在其更大的文化背景下对音乐的研究,尽管该领域有多种定义。一些人将其定义为研究人类创作音乐的原因和方式。其他人将其描述为音乐人类学。如果人类学是对人类行为的研究,那么民族音乐学就是对人类创作的音乐的研究。 


研究问题
民族音乐学家研究世界各地的广泛主题和音乐实践。它有时被描述为研究非西方音乐或“世界音乐”,而不是研究西欧古典音乐的音乐学。然而,该领域更多地由其研究方法(即,民族志,或特定文化中的沉浸式实地考察)来定义,而不是其主题。因此,民族音乐学家可以研究任何东西,从民俗音乐到大众传播的流行音乐,再到与精英阶层相关的音乐实践。


民族音乐学家提出的常见研究问题是:
• 音乐如何反映创作它的更广泛的文化?
• 音乐如何被用于不同的目的,无论是社会、政治、宗教,还是代表一个国家或一群人?
• 音乐家在特定社会中扮演什么角色?
• 音乐表演如何与种族、阶级、性别和性取向等各种身份轴相交或代表?


历史
该领域目前被命名为 1950 年代出现,但民族音乐学起源于 19 世纪后期的“比较音乐学”。与 19 世纪欧洲对民族主义的关注有关,比较音乐学作为一个记录世界不同地区不同音乐特征的项目而出现。音乐学领域由奥地利学者吉多•阿德勒于 1885 年创立,他将历史音乐学和比较音乐学视为两个独立的分支,而历史音乐学只关注欧洲古典音乐。
早期的比较音乐学家 Carl Stumpf 于 1886 年发表了关于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土著群体的首批音乐民族志之一。比较音乐学家主要关注记录音乐实践的起源和演变。他们经常拥护社会达尔文主义观念,并认为非西方社会的音乐比西欧的音乐“简单”,他们认为西欧是音乐复杂性的顶峰。比较音乐学家也对音乐从一个地方传播到另一个地方的方式感兴趣。20 世纪初的民俗学家——例如 Cecil Sharp(收集英国民谣)和 Frances Densmore(收集各种土著群体的歌曲)——也被认为是民族音乐学的先驱。
比较音乐学的另一个主要关注点是乐器和音乐系统的分类。1914 年,德国学者 Curt Sachs 和 Erich von Hornbostel 提出了一个对今天仍在使用的乐器进行分类的系统。该系统根据乐器的振动材料将乐器分为四组:气鸣器(由空气引起的振动,如长笛)、弦鸣器(振动琴弦,如吉他)、膜鸣器(振动动物皮肤,如鼓)和自鸣器(由乐器本身引起的振动,如拨浪鼓)。
1950 年,荷兰音乐学家 Jaap Kunst 创造了“民族音乐学”一词,它结合了两个学科:音乐学(音乐研究)和民族学(不同文化的比较研究)。在这个新名称的基础上,音乐学家 Charles Seeger、人类学家 Alan Merriam 和其他人于 1955 年成立了民族音乐学协会,并于 1958 年建立了民族音乐学杂志。第一个民族音乐学研究生课程于 1960 年代在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伊利诺伊大学厄巴纳分校建立-香槟和印第安纳大学。
更名标志着该领域的另一个转变:民族音乐学从研究音乐实践的起源、演变和比较转向将音乐视为许多人类活动之一,如宗教、语言和食物。简而言之,这个领域变得更加人性化。Alan Merriam 1964 年的著作《音乐人类学》是反映这种转变的基础文本。音乐不再被认为是一个可以从录音或书面乐谱中完全捕捉到的研究对象,而是一个受更大社会影响的动态过程。尽管许多比较音乐学家没有演奏他们分析过的音乐,也没有在“田野”上花费太多时间,但在 20 世纪后期,长时间的田野工作成为了民族音乐学家的一项要求。
在 20 世纪后期,人们也不再只研究“传统”的非西方音乐,这些音乐被认为与西方接触是“未受污染的”。以大众为媒介的流行和当代音乐制作形式——说唱、萨尔萨舞、摇滚、非洲流行音乐——已经成为重要的研究主题,与爪哇加麦兰传统、印度斯坦古典音乐和西非鼓乐一起研究得更充分。民族音乐学家也将他们的注意力转向与音乐制作相关的更当代的问题,例如全球化、移民、技术/媒体和社会冲突。民族音乐学在高校取得了重大进展,现已建立了数十个研究生课程,许多主要大学的教师都有民族音乐学家。


关键理论/概念
民族音乐学认为音乐可以为更大的文化或人群提供有意义的洞察力。另一个基本概念是文化相对主义,即没有一种文化/音乐在本质上比另一种更有价值或更好。民族音乐学家避免将诸如“好”或“坏”之类的价值判断分配给音乐实践。
从理论上讲,该领域受到人类学的影响最深。例如,人类学家 Clifford Geertz 的“详细描述”概念——一种详细的田野调查写作方式,让读者沉浸在研究人员的经验中,并试图捕捉文化现象的背景——非常有影响力。在 1980 年代后期和 90 年代,人类学的“自我反思”转向——推动民族志学者反思他们在该领域的存在如何影响他们的田野工作,并认识到在观察和与研究参与者互动时保持完全的客观性是不可能的——也在民族音乐学家中占有一席之地。
民族音乐学家还借鉴了一系列其他社会科学学科的理论,包括语言学、社会学、文化地理学和后结构主义理论,尤其是米歇尔•福柯的著作。


方法
民族志是最能区分民族音乐学与历史音乐学的方法,这主要需要进行档案研究(检查文本)。民族志涉及与人们(即音乐家)进行研究,以了解他们在更大的文化中的角色、他们如何制作音乐以及他们赋予音乐的意义等问题。民族音乐学研究要求研究人员将自己沉浸在他/她所写的文化中。
访谈和参与观察是与民族志研究相关的主要方法,也是民族音乐学家在进行田野调查时最常见的活动。
大多数民族音乐学家还根据他们研究的音乐学习演奏、唱歌或跳舞。这种方法被认为是获得有关音乐实践的专业知识/知识的一种形式。Mantle Hood 是一位民族音乐学家,他于 1960 年在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创立了这个著名的项目,将这种“双重音乐性”称为演奏欧洲古典音乐和非西方音乐的能力。
民族音乐学家还以各种方式记录音乐制作,包括写田野笔记和制作音频和视频记录。最后,还有音乐分析和转录。音乐分析需要对音乐声音的详细描述,是民族音乐学家和历史音乐学家使用的一种方法。转录是将音乐声音转换为书面符号。民族音乐学家经常制作抄本并将其包含在他们的出版物中,以更好地说明他们的论点。


道德考量
民族音乐学家在他们的研究过程中考虑了许多伦理问题,其中大多数与非“他们自己”的音乐实践的表现有关。民族音乐学家的任务是在他们的出版物和公开演讲中代表和传播一群可能没有资源或访问权来代表自己的人的音乐。有责任做出准确的陈述,但民族音乐学家也必须意识到,他们永远不能“代表”他们不属于其中的一个群体。 
主要是西方民族音乐学家和他们的非西方“线人”或该领域的研究参与者之间也经常存在权力差异。这种不平等通常是经济上的,有时民族音乐学家向研究参与者提供金钱或礼物,作为线人向研究人员提供的知识的非正式交换。
最后,在传统或民俗音乐方面经常存在知识产权问题。在许多文化中,没有音乐个人所有权的概念——它是集体所有的——所以当民族音乐学家记录这些传统时会出现棘手的情况。他们必须非常坦率地了解录音的目的,并请求音乐家的许可。如果有任何机会将录音用于商业目的,则应安排对音乐家进行信用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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